(2016)渝0113民初1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意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熹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意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熹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877号原告:重庆意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沿河村3社。法定代表人:刘义贵。被告:重庆熹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波。原告重庆意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熹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意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意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意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重庆意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毛 喻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