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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德坤申请执行包善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坤,包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坤,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包善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周德坤与包善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竹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德坤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善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德坤借款本金41万元及资金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包善国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周德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1724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道轩审判员  黄亚伟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龙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