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彦东与王春生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东,王春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469号原告:陈彦东,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4********,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旭满春城***单元***室。被告:王春生,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7********,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海伦镇南二道街阳光家园小区南门西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彦东诉被告王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卫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春生当庭给付原告陈彦东11,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元,由原告陈彦东负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矫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