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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红、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李红,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女,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地址: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宋文利,政委。委托代理人王彩涛。该局民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钰,该局民警。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红诉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戒毒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红撤回本案上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红承担。审判长  任海霞审判员  王洪涛审判员  李扬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蔚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