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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姚金凤与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凤,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4民初545号原告:姚金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才,男。被告: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永太,村长。原告姚金凤与被告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永太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货款12500元。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本院认为,2015年2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记载被告欠原告2010-2014年货款125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该款,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姚金凤货款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被告柳河县柳河镇邵大院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贵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