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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倪东中与陈长忠、周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东中,陈长忠,周亚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44号之二原告:倪东中,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陈长忠,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周亚芹,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东中与被告陈长忠、周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东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长忠、周亚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东中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东中撤回对被告陈长忠、周亚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倪东中负担。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猛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