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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1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碧英与郑陈晴、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碧英,郑陈晴,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957号之一原告:林碧英,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陈晴,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彬,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林碧英与被告郑陈睛、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林碧英负担。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人民陪审员 陈淑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