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万忠、王明垒等与黄巧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忠,王明垒,刘青雪,王爱莉,王丽平,黄巧红,平瑞超,平献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636号原告:王万忠,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明垒,男,193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刘青雪,女,193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爱莉,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王丽平,女,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上述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同安,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巧红,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平瑞超,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平献月,女,199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万忠、王明垒、刘青雪、王爱莉、王丽平诉被告黄巧红、平瑞超、平献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五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16时18分许,平献平驾驶豫E×××××轿车沿茶德高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茶德高速上行线104KM+600M处时,车辆行驶下北侧基后仰翻,造成驾驶员平献平及车上四名乘客(其中包括王善修)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平献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善修不负事故责任。此事故发生后,五原告经多次与平献平家属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内黄县井店镇南街村没有平献月此人,故五原告起诉的被告平献月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万忠、王明垒、刘青雪、王爱莉、王丽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刘瑞敏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