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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金成与巫文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成,巫文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402民初382号原告:黄金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巫文涌,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祥、郑丽萍,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金成与被告巫文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黄金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巫文涌偿还黄金成借款100000元及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利息4500元,合计104500元。事实和理由:巫文涌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黄金成借款100000元。2016年12月份开始,黄金成电话及上门催讨借款,但巫文涌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巫文涌尚欠黄金成借款本金100000元,该款黄金成同意巫文涌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7年5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二、巫文涌若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黄金成有权就全案未履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三、黄金成放弃利息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巫文涌负担(该款应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交付)。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强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