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4861韩路与房素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路,房素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861号原告:韩路,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房素智,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路诉被告房素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韩路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路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路负担。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