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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4861韩路与房素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路,房素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861号原告:韩路,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房素智,女,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路诉被告房素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韩路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路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路负担。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