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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伦与李聪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李聪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64号原告:李伦,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李聪记,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李伦诉被告李聪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聪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聪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李伦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利息由签订本合同之日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算,按日支付至还清借款为止。被告李聪记收到原告李伦的借款20000元后,签写一份借款收据原告李伦收执。借款后,被告依约定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一直没有还本付息,原告经催收无果,遂向法院起诉如诉请。被告李聪记没有答辩,在举证期内亦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被告李聪记因资金周转需要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借款人)李聪记,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因需资金周转,向乙方借款贰万元整,利息由签订本合同之日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算,按日支付至还清借款为止;二、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11日至8月20日,晚上六点钟之前全部还清,如果需要延期的,需提前向乙方提出,并说明理由。且必须有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按违约处理。”被告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捺指模。同日,被告出具《借据收据》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据》载明:“今收到乙方(李伦)人民币现金金额(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收款人(甲方)李聪记。”庭审中原告自认,因双方当时约定月利息3分,故原告扣取600元作为利息,在2016年8月11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9400元,在借款一个月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过一次利息600元,之后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款合同、款据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被告李聪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伦先行收取的利息60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故原告向被告李聪记实际出借本金194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20000元理据不足,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00元及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因银行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已经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现原告请求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支付的第一个月利息600元,虽然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本院不予调整,故本案利息的计算时间为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李聪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聪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4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9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给原告李伦;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元、公告费390元共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聪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龙高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奕馨书 记 员  黄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