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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罗祥金与陈政群、邓卓酉、邓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祥金,陈政群,邓卓酉,邓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285号原告:罗祥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宗保,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政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安徽田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卓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邓桌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罗祥金与被告陈政群、邓卓酉、邓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祥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保,陈政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邓卓酉、邓桌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祥金诉称:邓邦林曾接收罗祥金提供的劳务,欠下其劳务工资款133000元,后邓邦林向其出售一套住宅房,比除房价款100000元,余欠33000元,至今未还。现邓邦林已去世,其遗产由其妻陈政群、其子邓卓酉、其女邓桌霞继承,故要求三被告偿还邓邦林生前欠下的劳务工资款33000元。陈政群辩称:罗祥金所诉属实。现邓邦林已去世,该笔欠款确属未还,愿和邓邦林之子邓卓酉、之女邓桌霞在继承邓邦林遗产范围内清偿该笔借款所剩余的本息。邓卓酉辩称:邓邦林在与罗祥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上,比除房价后,载明总欠款33000元,但对“总欠款33000元”的字迹是否为其父所书存疑,若在开庭后一周内不申请鉴定,即为认可该笔欠款,愿意清偿。否则,以鉴定的事实为准。邓桌霞辩称:与邓卓酉的辩称意见相同。经审理查明:邓邦林生前从事建筑业,罗祥金组建一支劳务包工队,向其提供建设工程劳务服务。2016年2月24日,邓邦林向罗祥金出售一套住宅房,双方经结算,比除房价款100000元后,邓邦林欠罗祥金劳务工资款33000元,并在售房合同书上载明。现本案开庭后已过一周,邓卓酉、邓桌霞均未申请对其存疑的“总欠款33000元”的字迹进行鉴定。另查明,陈政群与邓邦林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邓邦林之子邓卓酉、之女邓桌霞为陈政群的继子女。邓邦林现有遗产:姚李卫生院旁两间三层楼房,其中两间两层楼房为邓邦林生前个人所有,第三层楼房属其生前与陈政群夫妇共有,该处房产有产权证书,现部分房屋在出租;姚李老街一处住宅楼第二层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套房,属于小产权房,陈政群在此居住,该处房产为其生前与陈政群夫妇共有;海马牌轿车一辆,为其生前与陈政群夫妇共有。上述财产,三被告均予认可,无任何异议。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罗祥金与邓邦林之间,购房与提供劳务两项款额相互比抵后,邓邦林仍欠罗祥金劳务工资款33000元。该债务关系清晰明确,有邓邦林本人在售房合同书上写明的欠款数额为证。该笔债务,虽为邓邦林生前所负,但邓邦林生前与其妻陈政群的共有财产,以及其遗产的价值远超该笔债务,现三被告又继承了邓邦林遗产,所以三被告对此债务有清偿义务。故罗祥金要求三被告偿还劳务工资款33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政群在其与邓邦林生前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及其继承邓邦林遗产范围内,与被告邓卓酉、邓桌霞在继承邓邦林遗产范围内,共同向原告罗祥金偿还劳务工资款3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陈政群、邓卓酉、邓桌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兵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祝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