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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书强与郑州锦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强,郑州锦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597号原告:张书强,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锦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与广武路交叉口。原告张书强与被告郑州锦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强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勋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楚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