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书强与郑州锦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强,郑州锦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597号原告:张书强,男,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丽,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锦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与广武路交叉口。原告张书强与被告郑州锦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强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勋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楚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