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与黄冬生、王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黄冬生,王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82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住所地:赣州市东阳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3371XH。法定代表人:林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敏,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黄冬生,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王连女,女,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诉被申请人黄冬生、王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冬生、王连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以该行自有财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冬生、王连女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荣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