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志营、张纪爱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营,张纪爱,刘金秀,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896号��一申请执行人彭志营,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纪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金秀,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彭某。本院在执行彭志营、张纪爱与刘金秀、彭某共有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6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某账号为91XXX10的存款516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