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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通榆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79号原告:通榆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恒,业务员。被告:张敏,男,其它不详。原告通榆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通榆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敏返还原物。事实和理由:通榆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开发的房屋被张敏强行占有并装修,要求张敏返还原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榆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仅提供张敏姓名、性别,未提供联系方式及具体地址,无法与他人区分,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通榆县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全额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