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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黎清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清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9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清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清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某出庭支持公诉,黎清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清迎醉酒(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清迎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mg/100mL)后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2160461679),沿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商业大街从振华路往百乐城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商业大街公共厕所附近路段,与被害人李某停定在路边停车位的粤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肇事后,被告人黎清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黎清迎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破案后,被告人黎清迎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清迎在庭审��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清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黎清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黎清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清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文虎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