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涛与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涛,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1民初1355号原告:姚涛,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尹晋丽,董事长。原告姚涛与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电动汽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山电动汽车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姚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其工资3054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原告开始为被告工作,任电池事业部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35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月离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其工资30540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12月18日前偿还,但被告未予偿还。被告青山电动汽车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姚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2014年12月18日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及被告盖章的债务确认表各一份。欲证明被告拖欠其工资30540元。被告青山电动汽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又缺席法庭审理,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青山电动汽车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0月,原告开始为被告工作,任电池事业部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35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1月离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0540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12月18日前偿还,但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30540元,提供了2014年12月18日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及被告债务确认表各一份,原告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姚涛工资305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0元,由被告黑龙XX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家宝审 判 员 姜广峰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