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庆与高菊芳、董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庆,高菊芳,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69号申请人刘庆,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高菊芳,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住井陉县。被申请人董军,男,汉族,1986年7月7日生,住井陉县,系高菊芳丈夫。申请人刘庆与被申请人高菊芳、董军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购置的石家庄市长安区瀚唐城7号楼1单元2404室)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高菊芳、董军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瀚唐城7号楼1单元2404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