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7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西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西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714号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锦绣花园。法定代表人:龙永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西根,男,53岁,住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西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杨西根已交物业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柱县东方龙老兵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广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桂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