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贾永强与曹玉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强,曹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42号申请执行人贾永强,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申请人曹玉川,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贾永强与曹玉川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