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斌与盘春笋、何少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斌,盘春笋,何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伍斌,男,1970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芷健,律师,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盘春笋。被执行人何少庆。伍斌与盘春笋、何少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终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庞显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