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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淦金荣与夏小丽、郑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淦金荣,夏小丽,郑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716号之一原告:淦金荣,男,汉族,1964年6月6日生。被告:夏小丽,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生。被告:郑春林,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淦金荣为与被告夏小丽、被告郑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淦金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春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春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淦金荣撤回对被告郑春林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