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岸区柯伦斯盾铝塑门窗经营部与冉茂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岸区柯伦斯盾铝塑门窗经营部,冉茂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493号原告南岸区柯伦斯盾铝塑门窗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40号附6号,注册号50010867354052。经营者彭丽冕被告冉茂轩,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岸区柯伦斯盾铝塑门窗经营部诉被告冉茂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岸区柯伦斯盾铝塑门窗经营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岸区柯伦斯盾铝塑门窗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岸区柯伦斯盾铝塑门窗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南岸区柯伦斯盾铝塑门窗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