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福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刚,赵福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刑事速裁专用)(2017)豫0825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赵福刚,又名赵福岗,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9122160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温县百货公司家属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温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赵福岗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0.1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悔罪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赵福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谢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翟文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