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龙世嘉德国际画材销售中心(普通合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龙世嘉德国际画材销售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B506室。法定代表人:王拴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凡,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世嘉德国际画材销售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北里**号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洪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左右时光国际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右时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世嘉德国际画材销售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龙世嘉德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95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左右时光公司上诉称,左右时光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应将本案移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左右时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对左右时光公司的上诉,龙世嘉德中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龙世嘉德中心系依据其与左右时光公司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所签《商铺出租合同》并支付拖欠龙世嘉德中心的租金等,故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左右时光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左右时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险峰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