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启洪与李海勇、周洪平、李银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洪,李海勇,周洪平,李银城,杨启洪,李海勇,周洪平,李银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123号原告:杨启洪,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勇,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洪平,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银城,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启洪与被告李海勇、周洪平、李银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启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洪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杨启洪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蒲宗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