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启洪与李海勇、周洪平、李银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洪,李海勇,周洪平,李银城,杨启洪,李海勇,周洪平,李银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123号原告:杨启洪,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勇,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洪平,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银城,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启洪与被告李海勇、周洪平、李银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启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启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洪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杨启洪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蒲宗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