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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金显成与杨林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显成,杨林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1民初176号原告:金显成,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生。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张其寨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杨林莲,女,汉族,1994年12月12日生。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张其寨村村民,住乐都区高庙镇寺磨庒村(娘家)。原告金显成与被告杨林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金显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显成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显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显成负担。审判员  沈伟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