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向一王姓男子(另案处理)购买烟丝479包,总重量9.92吨,价值计人民币472589元,并存放于芗城区漳华路小坑头村其亲戚家中准备以高价出售获利。2016年3月17日上午,上述烟丝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过磅单、照片;证人潘某、李某的陈述;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烟丝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7258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已扣押的烟丝9.92吨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杨惠贞人民陪审员 陈 安 辉人民陪审员 彭 瑛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俞 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同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㈡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㈠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㈡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㈢烟丝的价格按照第㈡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