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宋安勇与张天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安勇,张天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663号原告:宋安勇,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张天声,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安勇与被告张天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安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安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安勇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达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