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雷沅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雷沅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7民初652号原告:陈亚丹,男,1990年5月16日生,湖南省零陵区人,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西路385号。负责人:李瓦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服务部经理。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红,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沅斌,男,1981年12月8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雷沅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沅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车款31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租车期间造成的车辆修理费2000元,停车费3600元,车旅损失16351元,共计2195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28日被告雷沅斌以个人名义向原告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以每天260元租金租赁了陈亚丹的[湘M×××××]小型轿车,双方就租车事谊签订了租车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合法手续及保证押金后将车租走。后经查实被告租车期间驾驶租赁车进行违法犯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公安机关扣押,经原告与扣押单位多次交涉,于2016年9月25日才将原告车辆给予归还,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巨大。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雷沅斌未予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雷沅斌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自愿放弃这项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雷沅斌租车时交预付租金1300元,押金3000元。经本院审核,1.被告租车时间为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23天加上停车场停车70天共93天,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260元/天,租金计24180元;2.损失费:修车费2000元;停车费2800元;行驶证补办20元;处理被扣车餐费食宿费980元;加油及过路费2863元,共计8663元。本院认为,被告雷沅斌与原告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雷沅斌租车后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行为,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租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诉请的租金和经济损失计算有误的,本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雷沅斌给付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车款19880元(预付1300元和押金3000元已扣减)。二、由雷沅斌赔偿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经济损失8663元。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雷沅斌负担700元,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430元。上述给付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雷格英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人民陪审员 成丕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一、附录全案证据:(一)原告陈亚丹、蓝山县鸿运汽车租赁服务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租赁合同及收条,拟证明原与被告雷沅斌签订了租车合同,被告交纳了3000元押金,约定每天租金260元,预付租金1300元的事项。2、陈亚丹、雷沅斌的行驶证、驾驶证,拟证明被告雷沅斌所租的车辆系陈亚丹的,被告雷沅斌有准驾资格。3、惠来县公安局的证明,拟证明被告雷沅斌驾驶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于2016年8月25日发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4、租赁车辆湘M×××××的维修费票据,拟证明被告雷沅斌租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所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3734元。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