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洪茹与姜春龙、董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茹,姜春龙,董嘉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299号原告:张洪茹,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告:姜春龙,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安图县。被告:董嘉鹏,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茹诉被告姜春龙、被告董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茹以二被告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张洪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