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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炳恒、天津市瀚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恒,天津市瀚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蓝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66号之一申请人:张炳恒,男,193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市瀚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孙卓。被申请人:天津市蓝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焦继平。申请人张炳恒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瀚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蓝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炳恒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瀚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蓝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1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张炳恒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张炳恒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蓝骏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