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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永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永利,侯占英,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程某,理事长。被执行人侯永利,男,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侯占英,女,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永利、侯占英、河北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590.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