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予缇诉被告范成涛、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吉林市马踏飞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予缇,范成涛,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吉林市马踏飞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356号原告王予缇,女,2014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儿童,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理人王思阳,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王险峰,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成涛,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被告吉林市马踏飞燕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县支公司,住所地绥中县。负责人陈增才,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予缇诉被告范成涛、绥中县晟顺运输车队、吉林市马踏飞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予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予缇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晶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