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戚国柱与龙良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国柱,龙良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576号原告:戚国柱,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龙良烈,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国柱诉被告龙良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国柱于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龙良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国柱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龙良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提出对被告龙良烈的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国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戚国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伍 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