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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杜臣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省杜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193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晓宇,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殷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杜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北路三段,实际经营地成都市高新孵化园。法定代表人杜华,总经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杜臣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要求限额50万元查封被告四川省杜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以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财产保全承诺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50万元对被告四川省杜臣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予以查封冻结,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查封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期满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满7日前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灭失的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