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绍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绍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绍栋,曾用名张绍栋,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赵金立,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绍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绍栋及其辩护人赵金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冯绍栋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lOOml)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沿龙湾区永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经永强路481号前路段时,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吴某受伤后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及浙C×××××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温州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冯绍栋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绍栋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绍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冯绍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绍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冯绍栋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沿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由西向东行经永强路481号前路段时,碰撞同向前方行人被害人吴某(男,1991年3月3日出生),造成吴某受伤后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冯绍栋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冯绍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4mg/100ml。经鉴定,吴某符合遭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冯绍栋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绍栋的供述,证人周某、潘某、孙某1、孙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医疗证明书,死亡殡葬证,车辆技术鉴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意见书,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询,接警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绍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绍栋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冯绍栋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冯绍栋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救助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绍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洁茜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孔丹丹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2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