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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铁滨与王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滨,王立刚,滨州风光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233号原告:王铁滨,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诉讼诉讼代理人:卜新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诉讼代理人:史新芳,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刚,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第三人:滨州风光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30号华升盛世春秋H52号楼1-21。法定代表人:曹清军,董事长。原告王铁滨诉被告王立刚及第三人滨州风光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铁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铁滨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滨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王铁滨负担。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松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