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泽龙与被告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泽龙,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3102号原告:唐泽龙,法定代理人:唐国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唐泽龙与被告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泽龙的法定代理人唐国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鑫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泽龙请求本院判令:解除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54418号《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鑫泽公司向唐泽龙返还购房款686954元;鑫泽公司向唐泽龙给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房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鑫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费。鑫泽公司辩称:根据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公司只负责退还楼款本金,诉讼费及利息公司不承担。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4月10日,唐泽龙与鑫泽公司签订了《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唐泽龙的监护人唐国瑶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唐泽龙购买鑫泽公司出卖的恒大华府小区45幢2304号房屋,房款总额为68.6954万元。2016年4月9日,唐泽龙向鑫泽公司付款20.6086万元,2016年4月23日,唐泽龙向鑫泽公司付款48.0868万元,共付款68.6954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约定从签署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唐泽龙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2016年10月10日,唐泽龙所购房屋交房后对房屋不满意,向鑫泽公司要求退款。至起诉时止,鑫泽公司尚未向唐泽龙退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唐泽龙与鑫泽公司签订了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泽龙对所购房屋不满意,有权要求鑫泽公司退款,鑫泽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唐泽龙退还全部房款。现鑫泽公司同意退还全部房款,双方实际认可解除《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唐泽龙要求鑫泽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对其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唐泽龙与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54418号《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泽龙退还购房款68695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购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常德鑫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