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袁桂华与张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桂华,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财保43号申请人:袁桂华,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张凤,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袁桂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凤所有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C×××××)一辆予以保全。担保人孙建军以其所有的力帆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C×××××)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桂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凤所有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C×××××)的抵押、过户、转让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二、冻结担保人孙建军所有的力帆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鄂C×××××)的抵押、过户、转让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