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冀同兴与宋赛浪、段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同兴,宋赛浪,段君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28号之一原告:冀同兴,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农民。被告:宋赛浪,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个体,被告:段君东,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同兴与被告宋赛浪、段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同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赛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同兴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梁清宣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