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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冀同兴与宋赛浪、段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同兴,宋赛浪,段君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228号之一原告:冀同兴,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南和县人,现住,农民。被告:宋赛浪,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个体,被告:段君东,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同兴与被告宋赛浪、段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同兴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赛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同兴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梁清宣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