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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特13号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女,该银行员工。被申请人: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皇龙新城小区A座7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世华。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称:1、请求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他证资阳字第20140916006**号的营业用房共计12处,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资金利息和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06002014000054号约定的内容计算);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拍卖费、法院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抵押合同》合同编号:806002014000054号中的第三条“担保范围”中第二项给付)。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15日,借款人林建明与申请人分支机构城区支行签订806002014000054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到期日2016年9月14日,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8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以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B座1号楼底层16号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76.54平米,国土证号:2014-1150**号,地号:2402053-8-10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6号楼底层2号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46.53平米,国土证号:2014-1150**号,地号:2402053-6-2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10号的车库(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22.07平米,国土证号:2004-1165**号,地号:2402002-1-13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至9号楼的车库(产权证号:2005-××号,建筑面积912.41平米,国土证号:2005-1164**号,地号:2402078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3号的车库(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22.42平米,国土证号:2004-1165**号,地号:2402002-1-3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7号的车库(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42.95平米,国土证号:2004-1165**号,地号:2402002-1-9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4号的车库(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21.29平米,国土证号:2004-1165**号,地号:2402002-1-5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2#楼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03-××号,建筑面积41.31平米,国土证号:2004-115**号,地号:2402053-2-15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1号的车库(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18.40平米,国土证号:2004-1165**号,地号:2402002-1-1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23号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12.27平米,国土证号:2004-1165**号,地号:2402002-1-37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22号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12.89平米,国土证号:2004-1165**号,地号:2402002-1-36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1号的营业用房(产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13.14平米,国土证号:2004-1165**号,地号:2402002-1-15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按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2014091600615)。现贷款已经逾期,因借款人未能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申请处分抵押物。现申请人依据《物权法》第195条、《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被申请人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所述内容属实,涉案12处抵押房产只能由法院依法拍卖。但因被申请人还要与申请人再行协商,请求法院延迟作出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述事实及请求没有异议,故申请人“请求拍卖被申请人的涉案12处抵押物实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的申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被申请人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B座1号楼底层16号的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76.54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14-××号,地号:2402053-8-10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6号楼底层2号的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46.53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14-××号,地号:2402053-6-2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10号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22.07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号,地号:2402002-1-13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至9号楼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号,建筑面积912.41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5-××号,地号:2402078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3号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22.42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号,地号:2402002-1-3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7号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42.95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BB116535号,地号:2402002-1-9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4号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21.29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BB116532号,地号:2402002-1-5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2#楼的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3-××号,建筑面积41.31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BB11549号,地号:2402053-2-15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1号的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18.40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号,地号:2402002-1-1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23号的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12.27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号,地号:2402002-1-37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22号的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12.89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号,地号:2402002-1-36号)、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8号楼底层1号的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2004-××号,建筑面积13.14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4-××号,地号:2402002-1-15号),其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资金利息、罚息、拍卖费、执行费等。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阳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继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