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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旭花诉李瑞进、中煤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旭花,李瑞进,中煤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282号原告:崔旭花,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李瑞进,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中煤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负责人:李文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旭花诉被告李瑞进、中煤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旭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旭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旭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