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5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康与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李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5330号原告:杨康,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李春明,男,1976年7月18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杨康与被告李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李春明归还借款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8日被告李春明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康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由李春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道平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