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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友福、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友福,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俞友福,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8909874。法定代表人王力平,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俞友福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浙1024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前归还原告俞友福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2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3月9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3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2%计算,利随本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数量众多,其名下的财产已全部另案查封,正在依法处置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友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张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