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水萍与董海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水萍,董海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9民初94号原告:董水萍,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海珍,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水萍与被告董海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水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霞、被告董海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水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75.8元、误工费3420元、护理费808元、交通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9日下午5时许,原告去村幼儿园接孙子,正好碰上被告,被告无缘由就对原告进行漫骂,之后对原告拳打脚踢实施殴打,当时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原告回了家。当晚原告感觉伤势加重,立即报了警,并于第二天一大早去武乡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经诊断为头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武乡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了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53.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董海珍辩称,自己去学校接孩子的时候,看见原告在学校骂被告家孩子,就去质问她,原告就拿火钩打被告,被告就招架了几下,没有打她,被告怕吓着孩子,就先把孩子送回,之后返回学校,看见原告还在学校骂。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打她,被告就是因为没有钱才让公安机关拘留的,要是有钱就给她了,原告的费用要求不合理。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12月19日下午17时许,原告董水萍、被告董海珍到武乡县大有乡上却净村幼儿园接孩子。接孩子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口角,原告先骂了被告,后两人发生打架,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2016年12月20日,原告到武乡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下血肿,2016年12月28日出院,住院共计8天,支付医疗费1975.8元。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因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导致原告头部软组织损伤,被告应对原告受伤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对引起双方争执亦有过错,应对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以被告承担90%责任,原告承担10%责任为宜。原告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用1975.8元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误工费用342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原告的实际误工费应认定为41729元(2015年山西省农、林、渔、牧业人员平均工资)÷365天×8天=915元;原告诉请的护理费808元符合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的实际住院伙食补助应认定为50元/天×8天=400元;原告诉请的营养费,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诉请的交通费100元,属于正常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199元,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4199×90%=3779元。综上所述,被告董海珍应对原告因本次受伤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因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海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水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77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董海珍负担225元,原告董水萍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