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横店文荣医院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店文荣医院,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567号原告:横店文荣医院,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迎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兴,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卫权,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赵毅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店文荣医院为与被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横店文荣医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用,不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厉国智审 判 员 付娟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媛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