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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倪江与张训梅新疆康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江,张训梅,新疆康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7号申请人:倪江,男,汉族,1980年0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捷。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训梅,女,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新疆康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建设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552420919N。法定代表人:徐鹏。本院在审理倪江与张训梅,新疆康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倪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后申请撤回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江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倪江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政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