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蒙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30执118号移送执行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蒙某某,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琼9030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蒙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处罚金一案。上述生效裁判判决蒙某某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蒙某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方国强审 判 员 谢兴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钟东明书 记 员 王经良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